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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内设机构有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检察技术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必要的业务机构。检察官员额较少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检察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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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2:0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