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抵押的特点和特征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房屋抵押的特点和特征 房屋抵押的特点如下: 1、房屋抵押是一种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原债权债务关系为主合同,房屋抵押为合同,以原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不能独立存在; 2、房屋抵押具有特定性; 3、房屋抵押权有优先受偿权; 4、房屋抵押权是不可分割的; 5、房屋抵押权具有追及性; 6、房屋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根据相关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什么是房屋抵押?房屋抵押有什么特点? 房屋抵押贷款的定义: 房屋抵押贷款是借款人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物,向金融机构申请用于合法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是不需要将抵押物转移占用的担保方式。 举个例子来说,王先生申请向银行贷款30万元,约定10年之后还款。银行想要借钱给他,但是担心王先生不还,因此要求王先生把自己的房子进行抵押作为担保,万一王先生将来没有还钱的能力,银行有权将房子拍卖还钱。但房屋在抵押期间王先生完全可以正常入住,不会对日常生活产生任何的影响。 银行:债权人/抵押权人 王先生:债务人/抵押人/房屋所有权人 抵押物房屋抵押的特点: 抵押权人不需要实际占有控制被抵押的房屋,只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就可以,也就是说,出售人出售房屋时,即使实际居住在房屋内,该房屋也可能已经被抵押给第三方。 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房屋抵押的期限,所要担保的债权的具体数额,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时间,条件,方式等,总而言之,对于房屋的抵押,双方有着足够充分的自由约定空间。 抵押人对被抵押的房屋依然享有充分的权利,诸如:可以占有使用房屋,将房屋出租盈利等。 债务人可以用自己的房屋来抵押,也可以用他人的房屋抵押,并且同一个房屋可以进行多次抵押。 房屋被抵押之后,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想转让,赠与房屋给他人,需要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其处分行为无效,除非房屋的受让人愿意代替抵押人还清其所负担的债务,对于受让人的代为清偿债务行为,房屋抵押权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相反,如果房屋抵押权人想把自己享有的抵押权让给他人,只需要通知抵押人就可以了,并不需要征得其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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