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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释义
    

法律主观:
    


    根据相关规定,就交通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规定如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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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4: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