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民法总则对显失公平这一问题的说明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 1. 第151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包括两项要件:一是主观上一方当事人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二是客观上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需要特别注意判断时点为“成立时”而非其他时间。 2. 第497条第2、3项涉及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是格式条款特有的无效情形。格式条款单方提供,对方没有进行实际磋商机会,提供方可能恣意追求自己的单方利益,不合理地分配合同交易中的风险和负担,严重违背公平原则,故规定为无效。另需说明,第496条第2款涉及的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法律效果,该款规定为“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一表述属于《民法典》新增内容。如此规定,在于此款涉及的内容总体上属于合同订立的范畴,而第497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属于合同成立后的效力评价层面,系合同效力制度范畴。 3.意思自治是合同的基石,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产物的合同,应得到严格遵守。第533条规定的情势变更,虽是为了实现合同正义而对意思自治的调整,但这种调整需限定在非常必要的范围内。只有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时,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4.情势变更制度下,当事人本身并不享有实体法意义上的合同解除权或变更权,其赋予当事人的只是在程序上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解除或变更合同的请求权,最终如何调整,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 5.第1186条侵权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必然引申,但其既不同于过错责任,也有别于严格责任,《民法典》并未将其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放在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章中,而是放在了第二章“损害赔偿”部分,并将《民法通则》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民法通则》规定的“分担民事责任”修改为“分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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