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外交部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厅、政策规划司、亚洲司、西亚北非司、非洲司、欧亚司、欧洲司、北美大洋洲司、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司、国际司、国际经济司、军控司、条约法律司、边界与海洋事务司、新闻司、礼宾司、领事司(领事保护中心)、香港澳门台湾事务司、翻译司、外事管理司、涉外安全事务司、干部司、离退休干部局、行政司、财务司、机关党委(部党委国外工作局)、档案馆、服务中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十八条 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下列各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内务部;外交部;情报总署;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贸易部;海关总署;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不属上述四部门之工业);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文化部;教育部;科学院;新闻总署;出版总署;卫生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华侨事务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财政部、贸易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的工作。文化教育委员会指导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科学院、新闻总署和出版总署的工作。为进行工作,各负指导责任的委员会得对其所属各部、会、院、署、行和下级机关,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