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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计算职工养老保险退休金的步骤
释义
    法律分析:一、计算职工养老保险退休金的步骤
    职工养老保险退休金计算如下: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
    5、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等于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工人、职员退休以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金计算方式
    只要劳动者缴纳社保满15年,并且到了退休的年龄,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能领取多少,主要看个人缴费年限长短、个人缴费基数高低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况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工人、职员退休以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退休费的标准如下: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十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三)、(四)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十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三)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五)项的工作人员,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四)对于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工人、职员的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条(一)、(二)、(三)三项的标准,但是提高的幅度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十五,并且必须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工人、职员因工残废,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应该退休。退休后的待遇,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单位,仍然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没有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机关,其退休费,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直至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其中对于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同样享受本规定第四条(四)项的待遇。
    如果因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职员,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五)项条件,并且其应该领取的退休费的标准高于本条前款规定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时候,其退休费应该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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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9:5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