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 凭个人身份证到工商分局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或《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及其他有关表格。 2、 按要求逐项填写‘申请表‘及需要填报的有关表格,到户口所在的管理区加意见(注明计划生育情况),并根据所填报的经营项目到有关部门审批或办理有关“许可证” 3、 将填好的申请表及有关表格,个人身份证及已办好的‘许可证‘交回工商分局个体私营经济股审查。 4、 市内外镇人员办理营业执照需到原籍工商分局(所)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及有关表格,填好后到原籍管理区及原籍工商分局(所)签署意见。 5、市外人员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 6、从受理日起(即交表日起),按《条例》规定在三十天内,力争在十天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登记的,将原因向申请人说明。营业执照由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领取。 法律依据: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推动建立程序更为便利、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加快建立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模式、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机制,推进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库,确保在2017年10月底前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都具备电子营业执照发放能力,逐步实现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互通互认互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