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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役士兵开店有啥政策
释义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以享受财政贴息。
    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开店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经营场所证明;
    5、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该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核实的,当场决定准予登记,发《准予登记通知书》,并通知十日内领照。
    二、个体工商户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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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6:3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