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湖北 产假 共128天。 对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 工资 、奖金照发。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法律客观: 《湖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可以将产假分列为以下几项: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