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icp许可证的条件 |
释义 | icp许可证办理的条件如下: 1、经营性icp许可证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性icp许可证须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3、办理经营性icp许可证的公司属于全内资企业; 4、经营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5、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6、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ICP许可证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的一种,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其详细业务范围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而必须取得的合法业务准入资质。 ICP许可证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 1、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 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平台提供者可根据单位或个人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指定的终端、电子邮箱等递送、分发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 2、信息搜索查询服务,指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采取信息收集与检索、数据组织与存储、分类索引、整理排序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网页信息、文本、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检索查询服务; 3、信息社区平台服务,是指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上建立具有社会化特征的网络活动平台,可供注册或群聚用户同步或异步进行在线文本、图片、音视频交流的信息交互平台; 4、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并通过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浏览器等,为用户提供即时发送和接收消息 (包括文本、图片、音视频)、文件等信息的服务。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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