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风险提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