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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必要保管好捡到的东西吗
释义
    案情介绍:2016年1月,原告C在某商场购买了黄金首饰,在回家途中不慎丢失。通过查阅监控录像得知首饰被D捡到,C多次请求D返还首饰,D承认捡到首饰,但辩称以为捡到的仿冒品不值钱就扔了。双方协商未果,C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可以认定D拾得了C遗失的黄金首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中,D在拾得C遗失的黄金首饰后,既没有妥善保管并返还C,也没有依法将首饰送交公安等部门,而是主观丢弃。D对该遗失物的灭失存在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C未尽到妥善的保管义务,是导致首饰被丢弃的主要原因,因此在首饰的丢失上也存在一定的责任。综上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D赔偿了C部分损失。
    一、遗失物公告期限是多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而公告的的期限一般是一年,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遗失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吗
    遗失物是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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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0 14:5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