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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
释义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先负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义务,在守法和遵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是对公司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对单个或者部分股东所承担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财产的监督管理者,应当为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为单个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经营管理公司财产,监督公司财产的运营,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的经济利益。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主管总监】、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含监事):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竟业禁止)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以上就是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该内容由 魏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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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0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