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管理实行以什么为领导 |
释义 | 物业管理实行以街道、乡镇党组织为领导,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治理机制,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推动物业管理工作创新。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物业管理活动相关政策;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加强对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 (三)对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四)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示范文本和指导规则; (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举报; (八)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九)对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管理; (十)指导监督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第三方评估;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工作: (一)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审查和规划验收、整治改造,对专有部分、共有部分权属的登记,依法提供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以及违法建筑、违法搭建的认定;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营证照、物业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收费、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以及计量器具等监督检查; (三)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养犬、保安服务、车辆停放等监督管理; (四)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突发公共事件等处置、应急救援; (五)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开展社区建设和治理相关工作,指导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开展养老服务;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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