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派出机关是一级政府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按管辖地区授权委派的代表机关。如我国省政府下设的行政公署等。派出机关不构成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力是委派机关的延伸,因而是派出那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分支机关。 派出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管辖的某一区域内设立的管理具体事务的代表机构。 主要包括: (1)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2)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3)区公所。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4)各业务部门的派出机构,如审计署的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等。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