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立要件中不当得利的必要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成立要件中不当得利的必要条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2、一方受有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得财产总额减少;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受到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后果;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致别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2.他方受损。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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