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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州残疾男子性侵14岁女孩怎么处罚
释义
    王某丽(化名)是湖南衡阳人,去年暑假,他们将女儿从老家接到了广州,由于每天凌晨4点钟就要出摊,因为她智力有点问题,于是就让隔壁的邻居李某帮忙照看。
    李某是个残疾人,平时都是坐在家门口喝茶聊天,李某刚开始还比较正常,但和女儿混熟了以后就开始不老实,经常用手指去碰女儿的隐私部位,如果女儿反抗的话就以不给玩平板相威胁。李某还拍下了女孩的裸照和视频,以此为威胁跟他发生关系。
    经过核实,李某在3个月的时间里对女孩性侵次数超过30次。在庭审的时候,李某居然有脸要求轻判我是残疾人,应该轻判,你们要考虑人道主义关怀!
    一、强奸未成年怎么判
    强奸未成年少女的,构成强奸罪,一般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应从重处罚;如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所规定严重情形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的犯罪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就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一般难以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发生性行为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发生性行为的表现。这时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以前有没有发生过性行为,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场所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主要是看其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完成以及没有完成是由于什么原因导致的。如果是因为犯罪份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没有完成强奸的,那么应当认为强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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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3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