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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地人养老退休如何办理
释义
    社保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按情况不同办理方式如下:
    (1)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退休证或者养老金领取资格证、工资卡、协助认证表到本人居住地乡镇劳动保障所;
    (2)居住在市外的离退休人员,由本人持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表、身份证、退休证、工资卡到居住地市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认证。
    退休工资的计算标准:
    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15年,并在法定退休年龄之时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的审核与申领。其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与个人账户都对养老保险待遇有影响,其本质是多缴多得。若您在退休年龄之前,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已缴费满15年,则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纳;但基本医疗保险需要缴纳男性连续25年,女性连续20年。
    社保退休养老金=(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员工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缴费年限的月数)×员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员工每月缴费指数为:员工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发月数=101~195.(国务院规定:50岁退休--195;55岁退休--170;60岁退休--139;65岁退休--101)
    办理社保退休的具体流程:
    (1)去社保局开户;
    (2)社保局拿取员工社保申报核定表;
    (3)拿社保申报核定表去地税局换税收缴款书;
    (4)最后去公司开户。
    办理退休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的户口;
    (3)人事档案;
    (4)登记照片一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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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4: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