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兴文县2、龙南县3、仁寿县4、蓝田县5、绥德县 法律依据: 《设立县级市标准》 第一条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第二条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至四百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第三条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第四条 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五百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产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