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就业证一定要办理。有就业要求的其他劳动者,持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证明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流动就业的省内农村劳动力,持身份证和相关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或求职所在地市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就业证只是证明是否有就业而已,关系到失业后领就业金而备用。 就业创业证不能随便办理,应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办理《就业创业证》需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户口簿; 3、本人二寸证件照二张; 4、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业证书; 5、遇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本人需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表》和《劳动力登记表》; 7、居住地办理的,需出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