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者原因的占有,如对赃物,遗失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不合法的,也不属于合法占有。,以占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为标准区分,具有法律上之原因之占有为有权占有(又称为有权源占有、正权源占有),该法律上之原因或根据,学说上称为权源(或本权)。例如,所有人、地上权人、典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之占有标的物,分别系基于其所有权、典权、租赁权或使用权,具有占有的权源,故均为有权占有。反之,未有法律上原因之占有为无权占有(又称为无权源占有)。例如,强盗对于赃物的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之占有,因无占有之权源,故均为无权占有。两者区别之实益在其所受法律保护程度之不同,有权占有因其占有之权源,故只要其权源继续存在,即承受法律之保护,他人请求其交付占有物时,即有权拒绝之。且因其有权占有之权源,故其占有亦无区分有无瑕疵之必要。无权占有之占有人因无权源之存在,倘遇有权之人请求其交付占有物时,无权拒绝之,而有返还之义务。,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所谓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瑕疵是显而易见的,如将他人之物出卖,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处分财产的权利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份额,不能擅自处分其他财产。,综上所述,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九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