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保证期间一般不可以延长。保证期间属于法定的权利存续期,是一种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主张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