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979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对广东、福建两省的对外经济活动给以更多的自主权,扩大对外贸易,同时决定在深圳、珠海划出部分地区试办出口特区。1980年,将“出口特区”改名为“经济特区”,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设置经济特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