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第一,以常住人口规模为主要依据,以优化市域空间结构、提高行政效能、完善功能布局为导向,支持中心城市市辖区优化重组。完善中心城市重要经济功能区行政区划设置。 第二,审慎调整设区市市辖区规模结构,严格稳慎把握设区市下辖县(市)改区。 第三,在城市群范围内、重要中心城市周边地区增设县级市,打造生态宜居、功能复合的“微中心”,承接中心城市功能疏解,缓解中心城市发展压力。 第四,稳步有序推动符合条件的县和镇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上的特大镇设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汇合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