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二、三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如下: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各类城市道路;单跨 4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 15 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额 40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建筑法》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