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装修纠纷有哪些类型 |
释义 | 1、发包人原因形成的纠纷 发包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等等。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如果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应当受到支持的。 2、施工垫资形成的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一般都有垫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能够受到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人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涉及的利息部分,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能受到支持。 一、对垫资条款如何认定及处理 近年来,承包人垫资、带资施工的现象愈演愈烈,甚至是否有能力垫资、带资施工,已成为建筑企业能否参与竞争并在竞争中获胜的先决条件,由此导致承包人因资金紧张而无力支付材料款、工人工资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形成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供料商及实际施工人无法得到应有的收益。对此,国家曾三令五申以政策的形式对此加以制止。 但由于垫资问题的普遍存在,如果承包人不垫资、带资就难以承揽到工程,如果不认定垫资有效,就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加之在国际建筑市场上,允许建筑承包商垫资、带资施工,我国加入WTO后,也应遵循国际惯例,故在该司法解释中,对此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不认定为无效,即不影响合同效力。其次,在处理垫资及利息返还上,分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无效,法律不予支持; 第二,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第三,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当事人就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此,提醒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对垫资问题,尤其是垫资的利息是否给付,如何计算等问题应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否则,诉讼中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应有的保护。 二、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筑工程了。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性,因此司法解释制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里要充分注意,只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实现约定的那个金额,也没有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的补偿原则。在这里,司法解释制定者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无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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