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代理的成立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再代理的成立条件包括:(1)须由代理人授权。若为本人授权,则为本代理,而不属于再代理;(2)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出于自己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授予他人,不成立再代理;(3)须经本人同意。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本人以取得本人的同意。只有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再代理的,虽本人不同意,也发生再代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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