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告黄*甲主张该37万元汇款属于借款缺乏事实依据 |
释义 | 原告主张借款合同已成立,该37万元汇款属于借款,没有任何事实、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单凭一张汇款凭证,只能够证明原告给被告汇款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该款项用于何种用途。因此,没有借款事实从而借款合同未成立,黄*乙与黄*甲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自然不需要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代理人称借款合同已生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黄*甲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 一、民事诉讼被告证据怎么举证?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可以采取反驳证据、反证和新的本证三种不同的方式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 (一)被告的举证负担是为了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 这一点与证明责任(又称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同。证明责任由具体法预置,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二)被告的举证负担是被告向法院提供反证、反驳证据或新的本证时,应该举证到何种程度,才能避免原告胜诉的一种负担 这一点又与主张责任又有所区别。主张责任(又称“主张负担”)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没有主张的要件事实,因法院不适用以该要件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益。民事诉讼设置主张责任的理由是为了贯彻辩论主义第一主题,即对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法院不得在判决中加以认定。 反驳证据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而提出证据时,对方当事人并不提出相反证据来否定一方所主张的事实,而是针对其证据所存在的瑕疵,如书证上的签名为假,或物证为伪造的,或者取证的程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等,指出其主张因证据有瑕疵而无法得到证明。 二、借款人不还钱如何起诉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贷款人和借款人以合同书形式存在的民间借款合同很少存在,而借据是民间借款案件最常见的诉讼证据。借据实际上是借款协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能够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当然,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即可,有些借据虽然记载内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体和数额是明确的,基本事实能够证明即可成为诉讼证据。 此外,原告根据案件实际,提供证人证言等其他相关证据。 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债务人抗辩的种类很多,其有可能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主张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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