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租房合同。如果有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七百一十一条、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七百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