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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籍房如何证明产权
释义
    无籍房证明产权需由建设主体及住建局委托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到无籍房办公室申请登记,审核无异议的组织会签,于房产申报确认登记表加盖公章,到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进行整体备案。
    一、在广州怎样申请经济适用房
    在广州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流程具体如下:
    1、领取《广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表》;
    2、填写并到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的单位证明盖章;
    3、填写完后将审核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交回服务窗口;
    4、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资格审核后在国土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
    5、等待25个工作日后在服务窗口领取购房资格。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2、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3、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
    二、一宅多户怎么确权登记
    在农村,许多房屋建筑的动迁都是有补偿,但前提条件是要合理合法。在农村,一个家庭的情况主要是这样:一是集体内房屋建筑或宅基地的转让收益;二是老人去世后儿女承继的收益;三是一户占地面积不超过标准的土地面积;四是由父母分户所获得。五是户籍回迁申请办理更多宅基地,根据这些方式得到的宅基地,动迁能够获得补偿。
    具体有三种补偿方式,即同意退出补偿、取消现金补偿和产权交换补偿。自愿退出补偿就是指农户同意将自己的宅基地分给有需要的人,其补偿额度因地域而异。
    我国《关于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加快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行证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当地分户建房符合条件的,但未分户就另行修建住宅未经批准,符合相关规划的新建住宅占有的宅基地,经公告无异议,并经过本农民集体同意的,重新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进行依法确权登记。过分户后,宅基地实际使用总面积不超住宅用地标准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依法确权登记。
    继承确权
    因父母去世而继承了父母的住宅,产生了“一户多宅”情况,属合法获得,应予以备案和确权。
    拆旧
    农民申请办理自建房用地时,其原住宅未按照规定拆除的,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自建房总面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之内,依规获得自建房用地批准文件后,即可申请办理确权登记;二是两处自建房总面积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拆除原住宅,即可给新建筑办理确权登记。
    合法转让
    现有符合要求范围的房屋的,还需购买集体经济组织里别的农民的房屋,以书面形式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经核查同意,即可进行备案,确权为合法建筑;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确权备案发证;已出售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农民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新建房屋的,村集体不得通过乡镇进行审核。
    三、宅基地审批程序是什么
    宅基地申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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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5:5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