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对于农作物药害事故处理有没有规定? |
释义 | 一、农药药害事故鉴定机构农药药害的认定和处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为了规范、公正和及时处理农药药害事故纠纷,市农业局成立由农药检定所、植物保护站、果树站、蔬菜办公室、农技站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农药药害事故鉴定专家委员会,开展药害事故的鉴定及损失评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药检定所,主持日常药害鉴定及损失评估受理工作。 二、药害事故鉴定的工作程序 1、遇有重大药害事件,告知药害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必要时要求政府给予协助。 2、药害事故的受理由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向市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农药检定所派员进行实地查看,对造成药害的农药进行抽样检验保存,作调查笔录,确定受害的原因,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申请人应缴纳有关鉴定费用。 3、药害事故的鉴定 (1)根据调查人员初步了解的情况,选派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农药药害鉴定小组。 (2)鉴定小组进行实地勘验,对受害作物的生长过程开展调查,对受损作物的受害症状进行描述认定,并制作药害现场勘验记录。对药剂来源、施药时间、方法、剂量等做调查笔录,对受害作物受害症状进行特写拍照、取样、测算受害程度,并做出产量损失评估。对不能直接进行产量评估的,鉴定小组可进一步地调查测算,再做出损失评估。 (3)鉴定小组可根据药害事故情况,安排重复性田间农药试验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质量鉴定。 4、药害鉴定意见的形成鉴定小组根据药害现场勘验、田间农药试验、农药鉴定等结果做出分析评估和定性,形成综合鉴定意见。 5、药害鉴定意见的告知农药检定所将药害事故综合鉴定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政府,送达申请事故鉴定单位(人),并将药害鉴定意见和调查档案整理成卷,归档备查。 三、药害事故纠纷的处理农药药害事故纠纷的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原则,一般按照行政调解制度进行调解处理。 1、组织农户和厂商双方当事人按照自愿调解的原则进行调解。由于农业生产有季节性比较强的特点,一般在形成鉴定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束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2、达成调解协议后,制作药害纠纷调解协议书,写明药害调查过程、鉴定结果、调解事项及达成协议的结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送达当事人双方。 3、经调解不成而终止调解的或调解协议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农药经销单位制售假冒伪劣或严重违规农药造成严重药害的,除应负赔偿责任外,还应给予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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