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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债权与票据权利竞合时,当事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讼请求
释义
    合同债权,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并强制债务人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受让人作为被背书人可以享有以下票据权利:第一,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第二,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
    虽然我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如果背书人不作记名背书,汇票转让将不能成立,背书行为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又明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商业承兑权追索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电子票据追索清偿流程
    电子票据追索清偿流程;电子汇票追索权结算流程如下:1、追索权通知当事人,可分为通知人和被通知人;通知期限。通知的形式和通知中记录的内容。2、确定追索对象。被追索人是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3、索赔结算金额和承兑汇票。(1)要求赔偿金额。它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要求其支付的数额和费用。(2)收到的结算金额。持票人或者被追索权人接受付款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即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利息和费用收据。持票人或者被追索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被请求人可以拒绝支付有关数额和费用。(3)被索赔人清偿债务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追索人的票据责任在债务清偿后解除。
    三、什么是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上要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
    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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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