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旅游的场所不仅有生物和环境条件因素,还包括人类活动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是多因子、多层次组成的集食、住、行、游、购、娱等于一体的综合产业,因此应该从整体出发、综合衡量、全面考虑,实现整体最优化利用。 旅游景区开发是以当地自然资和人文资源为依托,要使旅游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就必须加强对其保护。 开发应服从保护,在保护前提下进行开发,这是旅游景区开发的首要原则。 旅游景区区别于一般的旅游景区的特色就是它的原始性和自然性,在旅游规划中一定要体现这一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