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材料: 1、户口簿,集体户口的,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2、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双方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照片上要有身份证号,最好到指定照相馆照相。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一、结婚登记的程序 1、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双方在“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书”上签字声明。 5、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二、结婚的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二)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三)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四)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五)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六)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