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容院合伙人合同范本 |
释义 | 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身份证号:。 合伙人(乙方):,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一)合伙项目名称: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向工商部门申请。 (二)经营地:南京市南湖路香缇丽舍6栋架空层。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美容(具体以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条合伙期限。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年月日止,共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6个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50000元(包括甲方已出资经营门面房半年租金16000元),大写伍万元,占总投资额的50%;乙方出资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占总投资额的50%。 (二)双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于2014年月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甲方为美容院日常经营和管理者,每月工资暂定2400元(后期具体工资随经营和管理的变化而定)。 (二)乙方负责美容院财务工作,且配合甲方工作。现因乙方仍有正常工作,在退休前不享有工资待遇;在退休后,共同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可以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工资待遇。(三)盈余分配:每月核算盈余,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四)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出资手续和定力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二)退伙。 1、需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 3、未经双方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服务、货物等)、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合伙人不得泄露合伙项目的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后果严重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退伙。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裁决。 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五)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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