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法律规定来讲,内退人员与新的单位形成的为劳务关系 |
释义 |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内退人员与新的单位形成的关系为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但是,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及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上来讲,其应该属于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为:社会保险。并在法律责任一章第八十一条进行了强调: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劳动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包括社会保险一项,并且约定要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然而根椐一个人只能入一次社会保险的政策,新的用人单位根本无法为内退人员再次办理社会保险。据此可以推出,内退人员与新的单位只能形成劳务关系。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构成和区别上来说,还是从立法意图及现有法律法规来推断,内退人员再就业,与新的单位之间形成的当属劳务关系。 一、退休可以选择返聘不签劳务协议吗 退休职工返聘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属于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权。(一)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基本法律意见劳动关系。一、基本意见1.退休人员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如退休人员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和聘用单位之间基于此种劳务关系,故聘用单位不需要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二、兼职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兼职协议注意事项:对于兼职人员来说,他们与企业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因此不受《劳动法》或者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而是受到民事法律法规的保护,在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兼职人员付出劳动应当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除此以外,在合同中还要注意一些权利义务的约定; 第二,对于有的行业来说,在工作中有可能会受到人身伤害,那么这种人身伤害在劳务关系中是不属于工伤的,在这种情况下,兼职人员应该与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好相关的责任承担的问题; 第三,在劳务关系下,解约或者辞退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的,但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务合同中对这一项进行具体的赔偿约定。此时,要注意在合同中将双方的关系界定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如果合同中误将双方的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那么即使合同中有相关的赔偿约定,日后也不受法律支持。 第四,企业的员工福利也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如果兼职人员想要获得相关福利,也应该在事先签订的合同中有约定,才能得到法律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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