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债务人的房产有继承权吗 |
释义 | 共同债务人有没有房权和债务人是没有关系的,房权是指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就具有房屋产权。 一、房屋买卖公证没有土地证可以办吗 房屋买卖公证没有土地证可以办理,但是因为土地证是房屋所有人拥有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所以没有土地证的情况下,是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办理公证需买卖双方带身份证明、房权证、买卖合同等材料到公证部门申请公证,公证部门工作人员核实材料真伪,询问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是否自愿买卖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事项,确认无误后受理,并进入调查程序,待调查核实,分管人员批准后,买卖双方可以领取公证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同时,《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办理房屋买卖公证书,并不能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 二、以物抵债可以过户到别人名下吗 以房抵债债务人和债权人一起去房管局带上房屋的资料和借条去办理以房抵债过户。 房屋过户,是指房屋买卖、房屋赠予等情况发生时,原所有权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新所有权人名下,而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所办理的登记。房屋过户的办理机关是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过户的当事人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是房屋买卖,那么房屋过户的当事人就是买方与卖方。 房屋属于不动产,从法律性质上属于物权性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公示登记为准。也就是说,以房抵债取得房屋后,房屋取得人要想获得房屋所有权法律上的确认,必须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到自己的名下,这样才能真正获得法律上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并得到法律上充分的保护。 以房抵债方式实质是一种房屋买卖的特殊形式,即债权人一方以享有的债权作为房屋买卖的对价,通过债务人转让房屋给债权人以抵消双方债权债务的法律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本质是一种房屋买卖合同。如这种以房抵债协议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即为合法,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双方父母出资,共同还贷款的所有权归谁 父母婚后应当足额出资,房屋以子女名义登记。这被认为是父母送给子女一方的礼物,也就是说,房子属于子女,不是夫妻双方共有的。父母缴纳部分出资,剩余住房公积金由夫妻双方共同缴纳。那么,出资的父母就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决定将房屋交给子女,并以自己子女的名义登记房屋。当父母缴纳部分出资时,他们只能决定在何处缴纳出资。鉴于该房屋产权登记在投资者本人子女名下,将父母的出资部分认定为仅对子女的出资,更为合理合法。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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