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处罚如下: 1、医疗、保健、卫生防疫人员未按规定报告艾滋病、性病疫情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可吊销其执业证书; 2、造成艾滋病、性病医源性传播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旅店业、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等场所允许艾滋病、性病患者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