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保证人的权利: 1.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得行使的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2.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主要有: 1.承担责任的具体办法不同。有一般保证是补充性的;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3.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二、保证责任的免除 保证责任的免除: 1.一般保证: (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责任相应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