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 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 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 根据本条,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正要点火,就被人抓获,或者刚点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浇灭等,应被认为是放火罪的未遂。 二、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关于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同盗窃罪类似,贪污罪也属于数额犯兼具结果犯特征,其既遂表现为行为人已经将其主管、经管、经手的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所有,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贪污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将财物转归为己有的,如利用伪造的单据向单位报销时,当场被揭穿,未能骗取财物,就属于贪污罪未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同盗窃罪一样,对于某些具体案件,既遂、未遂并非那么容易判断。 三、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区分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主观状态。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