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劳动者必须是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且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及以上。 【2】非因劳动者本人的意愿中断就业。在正常上班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因为自己无法控制的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中断就业,其中这些情况大致有:被用工单位辞退、开除;劳动合同到期后,用工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等。 【3】劳动者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在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失业者需要到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备案,递交离职证明、缴费凭证、身份资料等资料,同时为了避免失业者坐享其成和促进再就业,所以要进行求职登记,表示有求职意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