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募股权投资的核心特征 |
释义 | 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特点是: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采取私募形式进行投资,投资于私有公司,偏向已形成规模和稳定现金流的企业,投资期限长,流动性差,资金来源广泛,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多采取有限合伙制。 法律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有以下9个特点: 1.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2.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 3.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 4.私募股权投资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这一点与风险投资有明显区别。 5.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6.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7.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8.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TRADESALE)、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等。 9.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结语 私募股权投资具有以下九个特点:1.资金募集非公开,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2.倾向于权益型投资,对被投资企业享有表决权;3.一般投资于非上市企业,避免要约收购义务;4.偏向规模稳定的成形企业;5.投资期限较长,属于中长期投资;6.流动性差,交易需通过私下协商;7.资金来源广泛,包括个人、基金、保险公司等;8.多样化的投资退出渠道,如IPO、售出、兼并收购等;9.多采用有限合伙制,提高投资管理效率,避免双重征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七十三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四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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