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官自愿申请退出员额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且具备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后可以退出法官员额。法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调离所任职法院的、退休、辞职的、依法被辞退或开除的、交流任职调整到法院非员额岗位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自然退出员额。法官符合任职回避情形的;因健康或个人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法官职务的;办案业绩考核不达标,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担任法官职务的;根据青海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意见应当退出员额的;入额后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到员额法官岗位工作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其他不宜担任法官职务的情形,法官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也应当退出员额。 员额编是衍生出来的一种人员编制,待遇要比临时工和公益岗好,但是比正式在编人员差一点,属于在编人员,财政拨款。实行了事业单位改制的地方是全员聘用制 ,没实行改制的地方分干部编制和工人编制,工人转干时是聘用制,其他是正式在编人员。不过不参与改制的也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正式干部和公益类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 法官员额退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人岗相适; (三)业绩导向; (四)能进能出; (五)公开、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按下列规定逐级晋升: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