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与纳入病种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超过核定病种范围的诊疗、药品等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的报销政策是什么? (一)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在中医医疗机构定点的,起付标准为900元;尿毒症、血友病和重度精神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门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二)支付比例:甲类病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5%,乙类病种支付比例为75%;进入市级统筹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为90%。 (三)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慢性病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执行职工医保及大病保险基金支付限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