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后,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购房人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计算年限时,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其持证时间按有效期连续计算。持证人因各种原因被注销《上海市居住证》后重新申领的,按新申领的《上海市居住证》发证日期重新计算持证时间。2、购房人持有的旧版《上海市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可依据原来的证件分类进行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购房人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已超过有效期的,应由购房人重新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后,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新申领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情况等实际信息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3、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地方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持上海居住证满3年,新购唯一住房免征房产税:1、2013年7月31日起,持《上海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与此同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购房人,也符合免税条件。不过,对于持证未满三年,积分也未达到标准分值的购房人,若新购家庭唯一住房则须按规定先缴纳房产税,待其持证满3年或3年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则可退还持证期间已缴纳的房产税。2、购房人持有的旧版《上海市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可依据原来的证件分类进行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购房人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已超过有效期的,应由购房人重新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后,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新申领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情况等实际信息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3、另外,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并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地方税务机关重新认定的次月起调整纳税。可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未达到标准分值,但持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持证满3年或3年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可暂免征收上述住房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并退还持证期间已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需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对持证未满3年、积分也未达到标准分值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