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针对近期国内外新冠疫情形势,为更好地防控疫情,近阶段宁波将重点抓好四大环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加快疫苗接种,加强社会面防控措施。 要求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应暂缓来甬返甬,如已来甬返甬的应严格实行“14+7”健康管理措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日常健康监测)。对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县(市)来甬返甬人员,严格落实“3+14”健康管理措施(核验3天内核酸阴性证明,并纳入14天日常健康监测,期满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