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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仲裁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释义
    仲裁期限一般是三年,由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不包括鉴定期间)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秘书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因此,要看当事人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或者该仲裁委员会采取的仲裁规则来确定仲裁期限。
    1、涉外经济仲裁,主要处理国际贸易中带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争议。
    2、国内经济仲裁。专门解决业主与雇佣者,承包人与发包人、专职开业医生与病人之间有劳资关系,权利、利益等的争议。采用仲裁的办法解决国内经济合同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在我国一般只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
    纵观中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未见涉及经济纠纷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由此,依照《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经济仲裁时效适用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的法定期间。即当事人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如果不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就丧失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一、法院是否受理仲裁时效争议的各种情况分析
    1、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及诉讼阶段都未提出对仲裁时效的审查问题。法院不予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但是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当事人法律素养的提高,对于诉讼时效问题不提的可能性已经越来越小。
    2、当事人在仲裁委仲裁时,被诉人未以仲裁时效进行抗辩,仲裁委员会也未主动进行审查。在诉讼阶段单位提出仲裁时效已过的问题。法院不予审查。依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
    3、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仲裁时,被诉人以仲裁时效进行抗辩,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查后认为未超过申请仲裁时效,并对仲裁做出了实体处理。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再次要求审查此问题。此时法院不予审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六)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既然仲裁庭已经对仲裁时效问题进行了审查,法院就没有必要再浪费司法资源进行审查。
    4、对仲裁机构以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的案件进行仲裁时效的审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予受理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5、对劳动者申请仲裁,单位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仲裁机构未予审查,且作出实体仲裁裁决的。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再次要求对仲裁时效进行审查的。法院应予审查。因为仲裁机构对于当事人已经提出的抗辩请求不予审查是不当的,这样无视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平等保护。而且当事人并没有消极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诉讼阶段再次提出此项请求,法院就应本着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依法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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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19: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