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重疾险理赔中,急性肝炎属于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态的一种,如果急性肝炎导致被保险人出现重大疾病,可认定为重疾险理赔的范畴。然而,急性肝炎的判断需要严格依据医生诊断结果。如果被保险人的急性肝炎是在保险生效前发生的,或者急性肝炎不是导致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的直接原因,那么重疾险就不应该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保险期间及保险金额等内容应当明确表述。 2.《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承担保险赔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3.《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查勘,了解事故情况。保险人不得拖延查勘、不得无故拒绝或者迟延承认保险事故。 4.《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人应当自受理保险赔偿请求之日起15日内,要求被保险人提交与核定赔款有关的证明材料。 5.《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就其承保的保险事故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与核定赔款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明材料。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保险人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交与保险事故核定无关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