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一、注意事项 1、在野外,并不是随处都可以生火的,它至少得满足三点要求: 一是不会引起山火,即离火源中心至少1.5米的圆圈之内没有任何易燃物,同时地面的草也已清理干净; 2、二是离水源近,但又不会污染河水; 3、三是不会有野兽出没 二、基本信息 1、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15日为我市森林防火期;每年2月1日至5月15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2、森林防火期间,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三、内容简介 1、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土边、烧田埂、烧秸秆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生产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设好防火隔离带,准备必要的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2、进入50亩以上连片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仁怀市林业局或者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