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排除防碍与消除危险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的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将障碍移除。区别在于前者已经发生,后者还未发生。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规定包括拘传、训诫、罚款、拘留等,以确保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法律分析 一、排除防碍与消除危险的区别是什么? 本质上没有区别。根本的区别是,一个已经发生,一个还没有发生。 1、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权人设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2、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 二、对妨碍民事诉讼有哪些强制规定? 1、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3、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因此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本质上来说都是没有区别的,就是将障碍给移出,但是如果非要说区别,就是一个已经发生一个还没有发生,如果是已经发生,那么就叫做妨碍已经发生,因此就需要请求法院来对妨碍进行排除,以便当事人的权利能够更好地实现。而消除危险就是指危险其实还并没有发生,但是很明显可以预见这个危险即将发生,所以要求法院将这个危险进行消除。 结语 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在本质上并无区别,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排除妨碍是针对已经发生的障碍,请求法院采取行动予以排除;而消除危险则是指预见到即将发生的危险,要求法院采取措施消除潜在危害。无论是排除妨碍还是消除危险,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一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五章 疏散 第四十条 农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九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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